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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餐酒后身亡,同桌都要赔?法官:不一定!_环球播报
来源: 国晖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3-02-20 12:26:47

来源:广州日报


【资料图】

近年来,因共同饮酒导致伤亡而引发的民事纠纷屡见不鲜,但并不是只要一起喝酒后出了事故,共饮者就要担责。广东五华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生命权纠纷,依法驳回死者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江西人肖某与孙某、吴某、陈某、王某、郭某是普通朋友关系。2022年4月16日,肖某与孙某等5人共同在广东省五华县某食府吃火锅并饮酒,由孙某请客并由孙某提供了一瓶1.4斤的糯米烧(白酒)供大家饮用。

吃完饭后,各人均能独自行动并无明显醉酒状态。肖某与吴某等人共同坐车回到吴某的便利店处,稍作停留后,肖某自行安全回到对面街道的出租屋休息,途中短时逗留附近麻将馆。次日下午六时左右,经肖某亲戚发现异常后联系陈某等人,由陈某强行开门后发现肖某已死于出租屋内,并报警处理。经查排除犯罪可能。

因肖某家属和孙某等人对肖某的死亡原因存在争议,后肖某家属委托一鉴定中心对肖某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该鉴定中心认为死者心血乙醇含量为67.4mg/100ml,未达中毒及致死浓度,明确排除因急性乙醇中毒死亡,并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为:肖某属饮酒后状态,符合因左冠状动脉前降支及右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并血栓形成致急性心功能障碍死亡。因双方调解未果,现肖某家属诉请法院判决孙某等5人承担10%的赔偿责任,即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共计223009.25元。

庭审中,孙某等5人表示,聚餐是正常友谊交际行为,是自愿行为,聚餐过程中也没有劝酒等不正当行为,对死者没有任何侵权行为。        

五华法院审理后认为,孙某等5人与死者肖某共同吃饭饮酒时,肖某根据自身状况参与喝酒,在喝酒过程中,孙某等人亦无强制、劝酒或变相要求肖某过量喝酒等不当行为。饭后,吴某等人陪同肖某共同乘车安全回到住处附近,虽未全程陪同送回其住处,但庭审中双方确认肖某已安全回到其住处,可见,自吃饭喝酒开始至饮后肖某回到住处这一过程中,孙某等5人确实已经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不存在过错或因疏忽置肖某于危险、困境状况。

肖某是成年人,其回到住处前并无明显的其他异常情况,现其自身隐疾及独居情况未明确向他人披露而要求他人承担过高的注意义务显然超出法律边界,也不符合一般常理。此外,根据鉴定意见可知,死者肖某属于因左冠状动脉前降支及右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并血栓形成致急性心功能障碍死亡,与共同吃饭饮酒的行为也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为此,法院依法驳回肖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中同桌人为什么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生活中亲朋好友宴请喝酒是常有的事,在民法中这种行为称为“好意施惠”。好意施惠又称情谊行为或君子协议,是指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关系,旨在增进情谊的行为。好意施惠是一种在生活中极为常见的做好事行为,如好意搭乘、见义勇为等。

好意施惠关系主要因为缺乏意思表示中的意思要素,因此,不能产生私法效果,不受民法调整。在实践中,好意施惠行为本身虽然不能产生法律效果,但是实施过程中却可能会纠纷,此时需要具体分析。

1、一方爽约的。

在请客吃饭的情形下,如一方爽约,另一方不得请求赔偿。

2、极力或恶意劝酒,造成他人损害。

根据生活常识,适量饮酒对身体并无伤害,但大量饮酒极有可能对饮酒者的健康造成损害。在请客吃饭的过程中,如一方极力或恶意劝酒,应认定其主观上具有过错,其行为构成一般侵权。

3、酒后照顾。

酒后照顾的义务来源于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所谓“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是指依交易上一般观念认为有相当知识经验及诚意之人应尽之注意。

酒后照顾问题,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或适用公平补偿规则,由行为人对受害人或其家属进行适当补偿;或构成一般侵权,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孙某等5人与死者肖某共同吃饭饮酒属于好意施惠行为,且没有过度劝酒的行为,结束后也确认了肖某安全达到了家中,因此对肖某的死亡不承担赔偿责任。

文章来源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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