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倒霉啊!上海一女子正在逛商场时,突然被一名从天而降的男子砸中,男子经抢救无效后死亡,被砸中的女子可能并未砸中要害部位,经治疗后并无大碍。
从监控可以看到,一名身穿红色上衣的男子翻过商场5楼的栏杆,从5楼一跃而下,刚好砸中正在逛商场的黑衣女子,两人同时倒地。
该事件发生后,120急救迅速赶到现场,男子送往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女子也被送往医院治疗,虽然脱离生命危险,但仍在重症监护室。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不得不说,女子这完全是无妄之灾,好好地逛个街就能“中奖”。
且不说男子为何跳楼,那么其死亡后,女子受伤谁来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可以肯定的是,女子受伤后,商场和红衣男子都要承担侵权责任。
商场作为经营者、管理者理应对顾客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女子在商场所受到的伤害,商场理应承担责任;而男子作为直接侵权人,对自己的行为造成让人受伤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女子可向商场或男子其中任意一方主张医疗费等赔偿,如果商场在赔偿后认为自己尽到安全义务了,可以向男子追偿。
但是,本案中男子已经死亡,女子就无法索要赔偿了吗?或者商场赔偿后无法追偿了吗?
其实不然,男子死亡后,可依据民法典第1161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换而言之,在该男子死后,对于其应当承担对女子侵权责任的赔偿,可以在其留下的遗产内进行支付。
此外,男子的死亡商场可能也需要承担一部分责任。
虽然商场装有护栏,但是对于具有天井部分应当安装防护网,以便预防不慎跌落或者有自杀倾向的人员,亦或者是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涉事商场并未安装防护网,并未完全做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需要承担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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